pos机非法经营侦办难点分析(非法经营 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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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刷卡要注意什么

POS机优劣势:

固定POS机优点是:1、软件升级和维护比较容易; 2、网络拨号方式,拨号速度快; 3、POS交易清算比较容易。缺点是:需要连线操作,客人需要到收银台付账。适用一体化改造的项目的商户。无线POS机优点是:1、无线操作,付款地点形式自由; 2、体积小。缺点是:1、通讯信号不稳定;2、数据易丢失;3、成本高。适用是到客人住所收款商户类型。

POS机注意事项:

pos机我们都知道,是模拟现实交易,所以在养卡这方面,结合现实情况,建议早上选择商户时尽可能餐饮,中午选择旅行社、珠宝首饰等,晚上选择宾馆、酒店、KTV、桑拿,这样不但积分稳定,且提升额度特别的快。

在刷卡过程中,不建议刷整数,例如要刷2000元,可以刷卡1998元,或者2021元,总之有零头,银行不会怀疑。

选择靠谱的POS机代理商也很重要,最好是一清机,而现代金控就是一清机,需要可以私信我。

POS机种类:

POS机是分种类的:机器分为一清机、二清机、三清机三种:一清的机子就是刷的钱直接到自己账户,不是转到别人的账户在转给你,有自己的独立后台,有官方的后台,这样的机器安全。市场上也有很多二清机,二清的机子就是你刷的钱是先转到别人的账户,别人在转给你,这个叫二清,也叫二次清算。这就意味着商家的POS机在使用中有人在从中操纵刷卡交易的资金,存在很大的风险,资金随时有可能被操纵者拿钱跑路。没有自己的独立后台,只有官方的后台,资金相对不安全;三清机就是有两个中间账户,经过三次转账过程。账户安全性,可想而知。

POS机法规:

涉嫌非法经营罪。 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以上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以上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OS机政策国家目前出台法律,拒绝二清机进入市场,但是仍有很多在流动,因此,目前一清机较少,现代金控是国家控股,正规一清机。市面二清优乐通、酷刷、嘉联、移付通、随行付、移小宝、金卡通、盒子 、银汛、 聚财通、 即付、 特付宝、 银付通、 银通领域、 佰付通、 钱宝、 和付、 闪付宝 、申付通等等数量非常之多。

现代金控代理政策

公司代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地;2.有POS支付类产品的销售、技术、售后团队;3.提供公司全套信息资料与法人信息资料;4.没有股权债务类纠纷的独立的正规公司为签约主体;

个人代理:

1.所提供的代理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无金融类相关行业犯罪前科;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邮箱、电话、地址等相关信息;可站内私信我。

第四方支付(聚合支付)案件的涉罪问题

作者:邓小宇律师

第四方支付其实并非一个新产物,有人以平台是否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为准,将具备该证的支付平台认定为是第三方支付,否则即为第四方支付。但随着一些有许可牌照的公司参与到第四方支付中,该标准似乎不一定准确。

我们认为,第三方支付介于银行和商户之间,而第四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故 第四方支付本质上是相对第三方支付而言的,系作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拓展一种支付平台。

其典型模式是聚合支付 ,即第四方支付聚合了各种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电信运营商及其他服务商接口,形成支付通道资源互补优势,满足商户需求,提供适合商户的支付解决方案。

但部分此类支付服务集成商,利用自身无可比拟的灵活性、支付服务互补性,为网络诈骗平台、网络赌博、色情直播产业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漂白黑钱,俨然成为各类网络黑产的重要一环。

一、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一般涉罪模式

该模式可粗略分为四步:

第一步,搭建聚合支付平台;

第二步,平台一边收集进行收款的二维码,一边寻找有资金支付结算需求的商户;

第三步,提供二维码为商户收款;

第四步,收款后扣除利润转还给商户,平台内部分润。

其模式运作示意如下:

二、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入罪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接触的第四方支付(本文中特指聚合支付模式)平台并不少,最典型的莫过于商家摆放在店铺吧台聚合支付平台(如“收钱吧”)二维码,我们无论用微信、支付宝甚至是美团都可直接支付。

故无支付牌照者(“收钱吧”并无支付牌照)并非只要搭建聚合支付平台一定入罪,关键在于平台是否从提供技术服务,走向以下四条歧路:

按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7】4号文),央行将合法的聚合支付平台定位聚合技术服务商,定性于“收单外包机构”,对聚合支付划了四条明确的红线:

一: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三: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

四: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敏感信息;

从以上“四个不得”可知,聚合支付公司合规定位只能是为商户提供第三方支付通道的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沉淀资金,更不能为商户提供支付和资金清算。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罪与非罪可见一斑。

三、第四方支付案件的定罪问题

(一)我们首先来看几类典型的非法经营模式

非法经营模式(1):虚拟小微商户

云x平台,开发具有支持无卡支付的POS机功能的聚合移动支付收款软件云付APP。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云xAPP为主体的云x平台投入运营,从事银行卡收单、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收单业务,期间违反收单规定, 将个人注册会员虚拟为小微商户,通过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用卡套现等虚假交易服务,从中赚取会员刷卡费率与上游支付通道的费率差、会员升级分润等 。并通过对接上游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为云x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支付通道。

非法经营模式(2):空壳接口

有判决显示:2010年11月,被告单位某雷公司由被告人曾某、魏某共同成立。之后,曾某(某雷公司实控人)指使被告人程某组织公司员工收购 空壳企业 资料、私刻企业印章,并据此获得大量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用于收费。与此同时,雷某2公司在没有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经由被告人陶某、肖某、熊某等人在网络上宣传推广,非法为他人有偿提供网络支付及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又有报道:深圳X贝公司通过注册多家“壳公司”方式向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套取支付通道,再将这些支付方式整合成一个二维码发送给商家使用。资金是先进入X贝公司的账户。X贝公司根据与商家约定的交付款时间将资金结算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金额根据客户情况及约定结算时间长短确定,一般来说为代收总金额的1%左右。

非法经营模式(3):“跑分”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宋某、周某等人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先后组织开发并运营“抓蛋”、“打字练习”、“趣跑”三个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对接,为违法网站提供委托收款和付款服务。被告人吴某、廖某、赵某等在被告人罗某、黄某等的招募下,成为团长、子团长、组长等,大量发展微信用户注册成为平台的收款员,收款员按照平台指令使用微信二维码收款(即违法平台接受客户的充值),收款成功后提现到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再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支付工具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经查,涉案金额共计15亿余元。

以上内容不难看出,第四方支付平台如果在提供接入支付接口服务的同时,又形成资金池,并通过自己控制的账户向平台商户提供提现、转账等清、结算服务的,本质上属于提供货币资金结算业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应无争议。

(二)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其他罪名

实践中,第四方支付黑产的运作链条往往很长,若运作链条上的平台搭建者、技术人员、接口代理人员、拉单人员并无共同犯罪的故意,或因各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前文的三类非法经营模式中,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在于“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若相关平台搭建,只进行商户虚拟、设置空壳接口、跑分收集二维码,或将支付接口对接外包给代理人员,安排拉单人员在后端寻找有支付结算服务需求的非法商户。

主要起到协助非法产业商户取得支付接口,但自身不触碰资金结算,此种行为不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但因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跑分及空壳接口模式中,第四方支付平台搭建者通过黑场、黑市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并进行资金结算。

且一些平台在服务过程中,非法收集获取商户信息、交易信息,然后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洗钱罪

第四方支付平台搭建并不形成聚合支付软件平台,而是通过嫁接电商平台商户虚构交易。即平台安排人员批量入驻正规电商平台成为商家,虚构商品类型和价格,以电商购物为幌子,通过技术匹配,作为网络赌博、色情等违法网站线上入金渠道,实现资金流转的目的。

如去年的pdd洗钱事件即为典型:

(4)开设赌场、诈骗、组织淫秽表演罪(共犯层面)

一些第四方支付平台本身就是赌博网站、色情网站、诈骗网站配套产业。该平台作为产业链条中的一环,其负责人连同平台与上游产业存在”通谋“,自然可构成相关罪名的共犯。

但还有一些第四方支付平台,仅是明知平台对接的商户从事非法活动,仍帮助其实施资金支付、结算行为,这种不具有通谋意味的独立帮助行为,是否可以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规制?也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POS机刷卡消费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

使用POS机过程中一定要注意:\x0d\x0a1、打印的POS机小票一定要持卡人签名且签名一定要与卡片上的名字一样,最好叫持卡人在银行卡的背面签上中文姓名。信用卡尤其重要。如果一旦持卡人的电话拒付这样有持卡人签名小票也不能担心刷卡的钱不到帐——这是签名。\x0d\x0a2、注意伪卡。\x0d\x0a什么是伪卡?伪卡就是不正规的卡,比如,复制卡、黑卡等。复制卡一般制造的比较粗糙,比如,卡面的字跟卡边不平行什么的,质量也比较差,稍注意一下应该可以看出来。黑卡,就是别人丢失了的卡,这种卡本来就是真卡。所以只能在客户刷卡的时候注意签名是否与卡的的签名是不是同一个人,另外就是看客户身份证是不是持卡人本人消费。如果金额小倒无所谓,如果金额较大,就一定要看身份证。\x0d\x0a3、POS机严禁私自拆解改造。\x0d\x0a4、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的这部《解释》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将原先只能界定为违规的POS机套现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应的处罚更严厉。\x0d\x0a5、核对购物单据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消费者在商场内持卡消费时,根据银行卡交易要求,要求消费者在交易单据上签字。并提醒消费者,签字以前,应先确认是否为自己的卡号,并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及币种是否与实际消费情况一致,只有正确无误才可签名。\x0d\x0a6、信用卡操作与储蓄卡不同的是,信用卡除了不需要本金之外,为了更方便消费者使用,很多信用卡在使用时都不需要输入密码,收银员只需核对使用者的签名。这种方便也给信用卡制造了一些不安全因素,消费者的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遗落都很可能遭遇被盗刷的可能。\x0d\x0a7、使用POS机刷卡交易错误时提醒消费者撕毁交易单据。若发生交易错误或取消交易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将错误的交易单据当场撕毁,此外,销售员开具一张抵消签账单以抵消原交易,再重新进行交易,或取得商家的退款说明。交易单据是交易凭证,因此,交易单据一定要妥善保存,除了以备日后核查外,还可以避免被仿冒使用。\x0d\x0a8、在购买不确定商品尽量少使用银行卡。购物后如果出现对商品不满意或者不合适的情况,退货、更换在所难免。对此,消费者在购买一些不确定的商品时应尽量避免使用POS机刷卡,原因是,退换货时,金额已经划走,程序相对麻烦,而且,银联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休息日可能不尽吻合,种种因素可能导致退货款不能及时返回卡中,甚至给粗枝大叶的持卡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x0d\x0a9、一次刷卡没成功,再刷卡后要认真检查信用卡消费明细,发现问题及时与消费单位和有关银行联系,避免资金损失。

POS机遍地开花 刷卡套现难监控 “黑洞”怎么堵

“银行在POS机和信用卡的发放上应加强审查力度;工商和税务部门可加强对商户交易货物单、经营项目的日常监管;银行也应与公安部门加强合作。”徐宏德说,要改变POS机非法套现“作案率高,案发率低”的局面,需要银行、工商、税务等多部门联动。

POS机移机出现非法移机怎么处理

1、pos机非法移机: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pos机从登记的经营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商户将pos机变更登记的经营地址后,使用pos机具;同一商户在多家分支机构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上门或流动收款业务等;

2、对于擅自非法移机的可关闭终端;

非法经营罪刷pos机不起诉书

社会影响较小。

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涉及非法经营罪,但其实际影响相对较小,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危害,所以非法经营罪刷pos机不起诉。

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方式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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